《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设计研究》

发布时间:2015-06-23

文化内容创作的不足、内容创意生产层级低是限制当前我国文化产业能级与素质跃升的核心瓶颈,十七届六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要“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实行税收优惠”,而我国当前还没有针对文化内容创作、内容创意生产的相关政策,因此,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企业提供全力扶持,是产业规模跃升的要求,是产业结构优化的要求,是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受文化部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创意产业技术研究院开展了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设计。

我国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企业现行税种有以下几种。目前我国税制主要是由商品与劳务税(又称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等几大税类组成,实际开征的共有17个税种。从流转税方面看,目前我国实行“增、营并征”的税制(从2011年起部分地区已实行了“营改增”)。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实行“营改增”的现代服务业包括“文化创意服务”,具体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看,国家并没有单独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企业规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此,通过开展相关研究,我们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企业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提出以下建议:尽快完善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企业的营业税政策;尽快发文明确文化内容创意生产活动适用文化业3%的税率还是服务业5%的税率,以便让各地税务机关有统一的征收依据;建议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活动按“文化体育业”课征3%的营业税;建议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活动实行按6%税率征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政策;为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企业规定15%的优惠税率(类似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