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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新规出台

发布时间:2015-09-29

近日,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中央和省两级分别设立国家和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电影专项资金由省级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按月征收,资金按照4∶6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办法》指出,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的,取消对其安排电影专项资金奖励或资助。对不及时足额上缴、不按规定使用电影专项资金的省(区、市),将视情况减少或停止对其安排中央电影专项资金补助。如果有单位和个人出现擅自减免电影专项资金或者改变电影专项资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的,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的等6种情形,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